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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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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单位资料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22 16:52
详细说明

1、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在简易程序中,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适用范围;适应郊区发展需要,在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明确相应的框架和标准,允许区县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除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仍由市地名办审批外,其他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下放区县地名办审批。

3、地名审批,已批复地名规划方案的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审批,在审批平台建成后下放区县地名办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4、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巡查、土地卫片专项检查等执法职能,下放区县规划土地执法大队实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网上审批和监管后,逐步委托区县审批。

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8、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9、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10、市政管线审批,除跨区县市政管线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外,其余为区域服务的配套性管线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1、高压走廊审批,在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明确控制走廊和线路要求,且不跨区的220kV高压线路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2、场站设施审批,根据《本市市政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原市管范围内市政项目审批权限以及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明确地块边界、规划指标,完全按照规划实施,且独立建设的220kV变电站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 6319 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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